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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應建文
在我國,通常會對破產管理人做這樣的定義:“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span>
根據(jù)《破產法》等相關規(guī)定,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ㄈQ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ㄋ模Q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ㄎ澹┰诘谝淮蝹鶛嗳藭h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厥掌飘a企業(yè)的財產,向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ㄆ撸┕芾砗吞幏謧鶆杖说呢敭a;
?。ò耍┻M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xiàn)工作;
?。ň牛┐韨鶆杖藚⒓釉V訟、仲裁等;
?。ㄊ┨嶙h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一)依法提出并執(zhí)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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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企業(yè)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ㄊ模┤嗣穹ㄔ赫J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很顯然,在破產案件中,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而言,破產管理人都儼然是一個大管家,管理人的職責具體細致并貫穿破產行為的始終。破產管理人職責不僅是具體的,而且是雙向的,既包括管理破產事務的權利,也包括管理破產事務的義務。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依法管理,切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因玩忽職守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是不是破產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就必然享有破產法規(guī)定的上述各項職責呢?筆者認為,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不是籠統(tǒng)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yè)破產的進程,管理人身份和職能也呈現(xiàn)發(fā)展變化的過程。
在具體闡述之前,筆者試著先對破產管理人的權限來源做一些梳理探討:
首先,破產管理人是一個專業(yè)性的機構,其參與破產案件直接原因是法院的指定,法院指定管理人是基于破產法等法律規(guī)定作出,像諸多司法鑒定機構一樣,破產管理人這一機構概括職能是法律賦予的。這一特性解釋了破產管理人提供的是一項專業(yè)性服務,該服務是有償?shù)?,同時服務瑕疵要引發(fā)賠償。
其次,破產管理人不單單是專業(yè)服務機構,他還要處理一些私法行為,比方說追討公司債權、處分公司財產、為破產相關主體進行維權訴訟等,這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實際上履行的是一種代理人的職責。
在這里,就必須要明確,破產管理人是誰的代言人,主要維護何方主體的法益?
破產管理人接受債務人公司財產、管理及處分債務人公司財產,是基于法定而非債務當事人的授權,很顯然,管理人不是債務人公司的代言人(這一點,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申請破產案件,都一樣適用)。但管理人在處置、變現(xiàn)或分配破產財產時,要經得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從這個意義上說,破產管理人工作目的是實現(xiàn)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是債權人的代言人,這也符合破產法的精神。
第三,破產管理人還有確認債權數(shù)額、終止破產企業(yè)合同履行、停止破產企業(yè)經營行為等準司法行為,為此,破產管理人常被業(yè)內一些人理解為準公主體。筆者傾向認為,破產管理人配合司法工作,履行相關職責,類似于取得了司法授權。
第四,破產管理人為破產事務提供了專業(yè)服務,其本身不是破產事務一方獨立主體。
由于破產管理人職權來源的多樣性,決定了其在不同的破產階段,扮演的角色和履行職責不同。為更好說明這一點,筆者將破產案件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從破產案受理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管理人接管企業(yè),協(xié)助司法工作。
根據(jù)規(guī)定,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的25天內確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出場,主要是接管企業(yè),配合司法工作。具體表現(xiàn)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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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現(xiàn)場指定管理人后,該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應立即提前摸清債務人情況,制訂接管方案,與債務人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完善債務人的財產登記清冊、資產明細表、有形財產處所清冊、對外投資明細、相關資產抵押擔保明細、訴訟情況說明等,隨時等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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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債務組:按照“一戶不漏,一筆不錯”的要求,分別審核準確完整的企業(yè)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及其他應收款清冊;
?。?、資產財務組:全面清點核實企業(yè)財產,對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按科目分類編制清冊。編制破產宣告日的科目余額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制清算期間、破產終結日的相關報表;
?。场仓媒M:編制破產企業(yè)人員名冊,準確計算職工債權數(shù)額,實施職工分流方案;
?。?、綜合組:保管封存證照、權證、印章等,負責安全保衛(wèi),督促各組清算進度。
(三)總體接收
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與管理人辦理總體接收手續(xù),簽訂《移交接管書》,并附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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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并報送《破產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實施計劃》等。
在此期間,其主要工作任務是統(tǒng)計債權,防范、監(jiān)督債務人應急處分財產,避免出現(xiàn)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在這一階段,管理人主要充當調查人、統(tǒng)計人、代管人、監(jiān)督人的角色。
二、一債會到法院宣告破產期間,管理人對“兩債”審查義務。
管理人第一次在債權人會議上和債權人見面,進行信任度測試,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管理人取得債權人信任的,開始逐項開展管理人工作。在此期間,管理人要根據(jù)各債權人的申報,對債權進行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審查,并分門別類確認債權的數(shù)量和效力。管理人另一重要任務是按照清理后的破產企業(yè)債權清冊,書面通知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管理人發(fā)出的通知應寫明企業(yè)宣告破產的時間,破產企業(yè)債務人或持有人應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數(shù)額或交付財產的品種、數(shù)量、限定清償或交付的時間)。破產企業(yè)債務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管理人應及時提起訴訟。
這個階段,管理人主要任務是利用專業(yè)知識審查破產企業(yè)是否實質性具備破產條件,并匯報審案法院審查確認,其充當?shù)氖菍徍巳说慕巧?/span>
三、破產清算階段管理人有條件處分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yè)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zhí)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至此,破產管理人才真正獲得破產財產有有條件的處分權。
在這個階段,管理人開始具體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在報債權人會議表決或法院裁定后,執(zhí)行破產清算方案。
四、破產和解、重整下的管理人監(jiān)督角色。
不是所有宣告破產案件審理后都一定步入清算分配程序,破產和解、破產重整也是結束破產程序的兩種方式。按照清算、和解、重整的邏輯順序,我國破產法將清算前置,在清算中和解或重整。
在達成和解或重整協(xié)議后,破產管理人在經法院準許后,會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充當一個監(jiān)督人的角色。
五、破產重整成功、和解履行、破產終結后,管理人退出。
管理人并非破產案件的當事主體,他和破產主體間并不存在民商法意義上的權屬關系,故在破產終結后,管理人全身而退,除非有新的法律事實和行為再次啟動管理人的職權。
當然,上述的劃分是不絕對的,比如有些簡單案件,在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或同時,法院就宣告企業(yè)破產,管理人直接充當管理人和分配人的角色。有些案件被宣告破產后,進入和解或重整程序,失敗后再次宣告破產,進入第二次清算程序,管理人的職責也會隨著案件的進展而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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