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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宏宇 王懷志
來源:明辨律法(ID:trzlaw)
無償劃轉
企業(yè)國有資產通過無償劃轉的方式在國有企業(yè)間流動,是我國國有資產的特有資產整合方式。
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或授權經營者,為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和資源優(yōu)化配置,有權對其擁有、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處分。
《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yè)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p>
文件依據(jù)
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依據(jù)的文件主要有:
1999年財政部《關于企業(yè)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xù)的規(guī)定》(財管字[1999]301號)
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fā)產權[2005]239號)
2009年國務院國資委《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fā)產權[2009]25號)
無償劃轉與債權人利益
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情況下,可能降低產權劃出方的償債能力,從而影響其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p>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p>
顯然,國有企業(yè)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將其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出時,導致劃出方資產減少的,可能降低其償債能力。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在無償劃出資產、降低劃出方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劃出方的債權人能否依據(jù)《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產權劃轉行為?
債權人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p>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在無償劃出資產、降低劃出方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劃出方的債權人能否依據(jù)《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產權劃轉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yè)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4號)》:
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yè)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yè)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yè)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jù)有關行政法規(guī)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yè)國有資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筆者認為劃出方的債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筆者同時也認為,由于債權人畢竟不是資產劃轉行政審批行為的相對方,若債權人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六)明顯不當?shù)摹碧崞鹦姓V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僅僅認為資產劃轉損害其債權的,應屬民事法律關系,應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維護權益。
債權人能否提起撤銷權訴訟?
筆者查閱到國富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廣州市隧道開發(fā)公司、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管理中心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整理出法院的裁判觀點以供借鑒。
(一)基本案情:
1、2005年2月4日,隧道公司與園林中心簽訂《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協(xié)議書》,其中載明:“為調整現(xiàn)有市屬國有污水治理項目的資產結構,優(yōu)化資產配置,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市政園林局擬將隧道公司持有的華南路橋公司的全部中方權益(經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中會字(2004)第669號審定賬面價值14817000元)和隧道公司對華南路橋公司的債務14817000元無償劃轉給園林中心,本次劃轉的凈資產為零元,劃轉基準日為2004年10月31日。劃出、劃入雙方均同意申請無償劃轉”。
2、2005年2月8日,市政園林局發(fā)出市政園林函(2005)235號《關于將隧道公司部分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至園林中心的通知》,其中載明:“為調整現(xiàn)有市屬國有路橋資產結構,優(yōu)化資產配置、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依據(jù)《關于企業(yè)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xù)的規(guī)定》(財政部財管字(1999)301號)、《關于市自來水公司等十三家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復函》(廣州市財政局穗財企業(yè)一(2003)2751號),并經征求你單位同意,現(xiàn)決定將隧道公司持有的華南路橋公司的全部中方權益(經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中會字(2004)第669號審定帳面價值14817000元)和隧道公司對華南路橋公司的債務14817000元無償劃轉給園林中心,本次劃轉的凈資產為零元,劃轉基準日為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2006年8月18日,隧道公司與第三人園林中心簽署《﹤關于廣州華南路橋實業(yè)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因無償劃撥而轉讓的協(xié)議》(以下稱“轉讓協(xié)議”),隧道公司將其在華南路橋公司的全部權益無償轉讓給予園林中心。
4、2006年9月5日,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發(fā)出穗外經貿資批(2006)223號《關于合作企業(yè)廣州華南路橋實業(yè)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的批復》,批準隧道公司與園林中心簽訂的《﹤關于廣州華南路橋實業(yè)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因無償劃撥而轉讓的協(xié)議》以及《廣州華南路橋實業(yè)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三》等生效,并同意隧道公司將其持有的華南路橋公司的股權無償劃撥給園林中心,由園林中心承繼隧道公司在企業(yè)中的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和債務,隧道公司退出合作公司等。
5、國富公司認為,華南路橋公司投資巨大,預期收益可觀,是隧道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隧道公司卻在香港仲裁進行期間,將所持有的華南路橋公司2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園林中心,導致其在香港仲裁裁決作出之后無法履行對國富公司的清償責任。隧道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富公司的利益,應屬可撤銷的行為。故請求判令撤銷隧道公司無償向園林中心轉讓華南路橋公司20%股權的行為。
(二)法院判決
1、一審法院認為:“國富公司現(xiàn)提起本案撤銷權之訴,依法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p>
2、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涉外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當事人二審中對一審法院管轄權的行使和本案準據(jù)法的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隧道公司將其對華南路橋公司的相關投資權益轉讓于園林中心,是其作為國有企業(yè)執(zhí)行市政園林局作出的旨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的行政指令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予撤銷的行為。”國富公司認為隧道公司轉讓相關權益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民事行為,已對其債權造成損害,而應予撤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3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隧道公司向園林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權利轉讓的民事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來認定國富公司的撤銷權請求能否成立。原判決認定隧道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屬于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予撤銷的行為,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結語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民事裁定,確認了因國有資產劃轉的股權轉讓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權利轉讓的民事行為,債權人能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提出撤銷權訴訟。
筆者認為,《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fā)產權[2005]239號)第八條規(guī)定:“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yè)(單位)債權人,并制訂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保呀浛紤]到出現(xiàn)債權人對產權無償劃轉提出撤銷的情況,但“通知”并不等于“征得同意”,在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實際操作中,應遵循規(guī)定的程序,依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妥善處理,保障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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