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人格面紗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債權人通過訴訟擴大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情形之一。
現行法律規(guī)定刺破公司人格面紗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目前只有《公司法》及《民法典》,《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钡?3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未規(guī)定關聯(lián)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睹穹ǖ洹返诎耸龡l規(guī)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規(guī)定關聯(lián)公司之間人格混同,互相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只有2019年11月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條,“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刂乒蓶|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p>
即關聯(lián)公司之間財產邊界不清,如共用辦公場地及設備設施;財務混同,如共用同一財務系統(tǒng)、同一出納和會計、同收款一賬戶等;業(yè)務混同,如甲公司中標,乙公司實際履行合同;人員混同,如主要高管是同一批人;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相互否認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 ,判令相互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俗話叫“一套人馬,多個牌子?!?/p>
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強制使用效力。 除此之外2013年最高法院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公司等買賣買賣合同糾紛案》及最高法院公安案例2017年第3期(2015)民一終字第260號《邵萍與云南通海昆通工貿有限公司、通海興通達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是關聯(lián)公司之間否認人格獨立性,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經常引用的典型案例。
筆者初步檢索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關聯(lián)公司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公司獨立人格突出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參照股東是一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兼高管,只要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舉證證明關聯(lián)公司之間財產獨立,交易往來賬目清晰,不存在違法利益輸送,即可免除連帶責任。最高法院類案(2021)最高法民申7320號《北凌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賽迪工業(yè)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及(2012)民四終字第14號《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中糧生化能源(肇東)有限公司、黑龍江金玉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提交審計報告來舉證證明財產獨立,免除一人公司股東和關聯(lián)公司的連帶責任。
為了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實務中公司和股東往往會提供審計報告來說明公司有獨立的財務制度,有規(guī)范清晰的財務賬目,不存在財產混同情形。
那么,是否僅提供審計報告就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
(2020)最高法民申4272號案例中,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能夠證明公司之間財務賬目規(guī)范清晰,財產相互獨立,且債權人未提交相關證據反駁的,法院認定公司不存在財產混同并無不當。
(2020)最高法民終727號案例中,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如僅能反映公司的負債及利潤情況,不能反映公司與股東的財產走向情況的,不足以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
(2021)最高法民申3711號案例中,公司提交審計報告明顯存在瑕疵如審計失敗等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2016)最高法民再318號案例中,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沒有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及財務狀況的,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其股東財產。
(2020)最高法民申6901號案例中,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系公司單方委托進行審計,雖可以證明工商注冊或者變更登記時公司的出資等客觀情況、公允反映公司年度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企業(yè)基本情況,但不足以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財產。
站在債權人角度,雖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要求公司股東自證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但也并不意味著債權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如果公司提交了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用以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但債權人一無法提出對審計報告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合理質疑,二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從而不支持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
故筆者建議債權人可從公開渠道或其他渠道多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包括公司與股東的辦公地址、主營業(yè)務、高級管理人員、關聯(lián)交易情況等,同時留意在合作中公司是否存在通過股東賬戶向債權人轉賬、通過股東賬戶代收公司款項、通過股東公司工作人員與債權人聯(lián)系、混用公章等情形,并保留相關的痕跡及證據,從而證明公司與股東構成人格混同,并據此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站在公司角度,若公司作為證據提交的審計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則有較大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財產,從而否認公司人格的獨立性,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1、不能反映公司與股東的財產走向情況;
2、存在未將可通過公開查詢獲知的案涉執(zhí)行債務納入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明顯的審計失敗情形;
3、沒有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及財務狀況的;
4、系單方委托制作形成;
5、并非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進行的專門審計。
筆者建議,要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公司除提交審計報告外,還應從公司與股東在辦公地址、主營業(yè)務、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存在重合、財務往來清晰、資產獨立等方面進行舉證,如向法院申請對公司財務往來、債權債務、資產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通過提交《財務報表》及人民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公司財務往來、債權債務、實物資產情況等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進行證明。
如筆者代理的被告公司提交的證明不存在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對甲公司與乙公司財產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對比分析,發(fā)現對甲公司與乙公司財產之間互相獨立,甲公司與乙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jiān)事,股東,財務總監(jiān),銷售總監(jiān),人事總監(jiān),生產部經理相互獨立。
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財務管理和資產運營情況進行了全面的審計,發(fā)現對甲公司與乙公司財務數據和資產情況真實可靠,未發(fā)現任何虛假記錄或隱瞞情況,甲公司與乙公司資產運作以公司利益為重,未發(fā)現違法相互轉移財產及違法相互輸送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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