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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關于是否構成債權轉讓的問題。未將相應的債權憑證交付,且雙方尚有糾紛未解決,一方否認存在確定的債權的情況下,受讓人也無法主張權利。故本案中實際施工人與供應商簽署的協(xié)議,其意思表示為由第三人代為付款,現(xiàn)第三人未予以付款,實際施工人作為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例】
(2021)魯02民終10786號向榮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8年7月,誠源公司將汽車泵等設備租賃給向榮公司;2020年3月31日,雙方結算確認向榮公司欠付誠源公司18萬元;
二、2020年3月31日,誠源公司和向榮公司簽署《補充協(xié)議》,約定雙方就2018年租賃合同一事簽署本補充協(xié)議。第一條確認向榮公司欠付誠源公司18萬元;第二條約定,中贏公司將項目轉包給向榮公司,但因中贏公司違約導致項目停工,經(jīng)誠源公司和向榮公司協(xié)商,因向榮公司與中贏公司工程款糾紛尚未完全解決,雙方同意上述18萬元余款由誠源公司向中贏公司索要,向榮公司出具委托書,由中贏公司代為支付此項全部余款;第三條約定,中贏公司付款后,誠源公司需向向榮公司提供收款憑證;
三、同日,向榮公司向中贏公司出具《委托書及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貴司將某工程轉包給我司施工,誠源公司是我公司機械的租賃單位,我司已與誠源公司完成結算,我司尚欠誠源公司18萬元。鑒于貴司尚欠我司工程款,我司已將貴司欠付我司工程款中的18萬元債權轉讓給誠源公司。屆時,誠源公司會向貴司追要合同欠款18萬,我司同意貴司向誠源公司支付,貴司付清后,我司同意將該款項從貴司欠付我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四、誠源公司亦在上述《委托書及債權轉讓通知書》加蓋公章;
五、2020年9月29日,向榮公司將上述文書郵寄送達給了第三人中贏公司,中贏公司簽收;
六、誠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向榮公司支付18萬及利息;
【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及向第三人中贏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及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性質(zhì)。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向榮公司支付18萬及利息;二審維持;
【裁判規(guī)則】
一、雙方簽署《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指定第三人代付,雙方并未約定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從而相應了結債權債務。
補充協(xié)議約定,誠源公司自行向第三人索要,向榮公司出具委托書,由第三人代付。且第三人代付后,誠源公司出具收款憑證,因此,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指定第三人代付。
二、向榮公司出具《委托書及債權轉讓通知書》,雖有誠源公司蓋章,不能認定重新達成了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
向榮公司主張債權轉讓,并未將相應的債權證據(jù)交付誠源公司,向榮公司與第三人中贏公司尚有糾紛未解決,第三人否認存在確定的債權情況下,誠源公司無法向中贏公司主張相關權利。
因此,盡管供應商誠源公司與實際施工人向榮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中贏公司代為支付費用,在第三人拒絕支付的情況下,向榮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523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jù)債權性質(zhì)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546條
【律師小結】
一、注意區(qū)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的區(qū)別。
民法典分別規(guī)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權轉讓合同。本案涉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的區(qū)別。
首先,兩者約定的主體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不參與合同的約定;債務轉移中,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或債權人約定,第三人必須是合同的參與主體。
其次,兩者的法律約束力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債務人,不受合同的約束,第三人可以選擇履行或不履行;債務轉移中,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受到約定的約束。
最后,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責任承擔主體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轉移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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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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