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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在貸款的實際用途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qū)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齊精智律師提示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貸款用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雖然沒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協(xié)商的書面證據,但可以推定貸款人與借款人有變更貸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但貸款用途由借款人單方改變,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雖在借款人單方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jiān)督借款人??顚S?,且未盡監(jiān)督義務造成貸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也可以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無特別約定,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償還舊貸,保證人不免責!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上載明借款用途為生產經營,而借款人實際
用于償還其所欠他人的借款,改變借款用途的,非出借人所能掌控,不能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亦不能免除保證人富宏服飾公司的擔保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屬于借款人欺詐保證人,只有債權人(銀行)知情的情況下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才免責。
案件來源:山東富宏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閔祥雷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50號]
二、保證人明知貸款系用于還貸,不能以未經其同意改變貸款用途為由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葛希江既是利川煙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利川卷煙廠的法定代表人,其對利川煙草公司向利川農行貸款的真實用途為以貸還貸是明知的,一審法院以此認定保證人利川卷煙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貸雙方為以貸還貸,利川卷煙廠仍自愿為利川煙草公司提供擔保,應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利川卷煙廠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書]
三、保證人關于變更借款用途后仍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應包括借新還舊。
裁判要旨:保證人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應預見到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包括以貸還貸等擔保風險。發(fā)生該等情形時,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大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西藏華西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4期(總第186期)]
四、擔保人放棄變更借款用途知情權應有明確表示,不能以推定的方式確定保證人關于變更借款用途后仍承擔擔保責任的承諾。
裁判要旨:至于《保證合同》第7.5條約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寶林集團同意,寶林集團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約定不能對抗因主合同變更導致?lián)H朔ǘ庳煹那樾巍=栀J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約定,是擔保人判斷其風險責任的重要因素。況且,借貸雙方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使擔保人承擔的可能是為巨額死帳擔保的風險,明顯超越了擔保人提供擔保時的風險預期,加重了擔保責任,導致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擔保人放棄變更借款用途知情權應有明確表示,僅以‘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推定擔保人放棄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長城資產公司認為該約定視為保證人同意借貸雙方任意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遼寧寶林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案[(2013)民申字第331號]。
五、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擔保人應當免責。
裁判要旨:貸款人應當預見到依據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為,明顯與約定的貸款用途不符。貸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改變了貸款用途,但其并沒有停止發(fā)放貸款,事后未向借款人提出異議,亦沒有告知保證人并征得其同意,構成對保證人的欺詐,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案件來源: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北京京華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北京高登企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
六、借貸雙方改變借款用途有義務通知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保證人同意,銀行和借款人合意改變專項貸款用途,擔保人對借款人不能償還的貸款不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氨景附栀J雙方改變貸款用途,有義務通知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但是,銅城商廈在為12月30日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以后,無證據證明其知道11月30日借款合同的發(fā)生以及12月30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發(fā)生改變。因此,在永生化工廠和農行白銀辦事處改變專項貸款用途以后,銅城商廈對永生化工廠不能償還的貸款不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白銀銅城商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yè)銀行白銀市白銀區(qū)辦事處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終字第506號]。
七、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但銀行審查不嚴認為按約定使用,保證人責任仍不免除。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并沒有關于商業(yè)銀行違反貸后嚴格審查義務的民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有關貸后審查的規(guī)定均屬于管理性規(guī)范,違反這些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流動資金貸款是借款人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可以用來購買原材料、支付工資、清償債務等。冰凌花公司將部分貸款用于償還其在甘井子農行的舊貸利息,亦屬于正常使用該流動資金貸款,不構成”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且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而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所以上述兩種情況都不能免除礎明公司的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號判決書。
八、銀行放任借款人改變專項借款用途,系主合同內容發(fā)生根本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本案爭議特點系所涉貸款為農業(yè)開發(fā)專項貸款,不得挪作他用,這是研究和處理糾紛的前提。本案專項貸款用途的改變,屬主合同內容發(fā)生了根本性變更,加大了擔保人大連公司的風險。甘井子支行明知并放任食品公司改變貸款用途,應視為貸款人甘井子支行有與借款人食品公司變更貸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主合同當事人改變了貸款用途,同樣違背了擔保人大連公司的意志,故未經擔保人大連公司同意,擔保人大連公司亦應不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3)民提字第51號】
九、”借新還舊“屬于”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的范疇。
裁判要旨:企業(yè)流動資金系相對固定資產而言的企業(yè)資產,包括企業(yè)用于支付工資、購買原材料、償付債務等的現(xiàn)金款項。擔保人同意為債務人”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債務人將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債務,并未超出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擔保人在本案合同中籠統(tǒng)地承諾為債務人”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未對借款用途加以限制,后以新貸償還舊貸為由主張免除保證責任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長沙金霞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霞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長沙市先鋒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先鋒支行)、湖南金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帆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2007)民二終字第33號】
十、:債權人知曉債務人虛構貸款用途而騙取保證人保證,保證人可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所述”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本案中,雖然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用途為”購材料“,但實際上是債務人用以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信發(fā)公司作為債權人對此事實亦屬知情。但不論是豐源公司還是信發(fā)公司,均未向保證人常文山披露該事實。故常文山可免除擔保責任。信發(fā)公司因此敗訴。
案件來源:吉林市信發(fā)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常文山、永吉縣豐源糧食經銷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1號]。
綜上,保證人在貸款用途改變的情況下,可以有條件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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