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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鴿、安曉生
來源:不良資產投資觀察(ID:biyuefinance)
民法典-抵押物自由轉讓
《民法典》關于抵押物自由轉讓制度可謂是民法典的顛覆式創(chuàng)新,抵押財產轉讓存在兩種學說,一種是自由轉讓說,另一種是限制轉讓說。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所采用的學說由限制轉讓說到自由轉讓說,可謂是順遂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v觀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都認為抵押的設定不應影響對抵押物的處分,我國的立法也更為完善。
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任何一項制度的出現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上層建筑里的制度,尤其是民法這種與老百姓的生活極其貼近的法律,更應該符合當前經濟發(fā)展的模式。隨著“讓一切創(chuàng)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觀念深入人心,我們法律做的更多不是加壓,而是“松綁”。
其實,整個民法的核心就是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法律在保護一方權益的同時是必然會損害到另一方的權利的,那么法律就應該以最小限度的限制一方的權利,來達到雙方的平衡。此次民法典的抵押物自由轉讓制度就是體現了如此的立法精神。
有人對此可能會有疑問,抵押物可以自由轉讓不會傷害債權人的利益嗎?首先,應清楚一個概念就是抵押擔保。典型的擔保分為物保和人保以及金錢保。擔保物權是傳統(tǒng)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即使抵押物轉移讓與給他人,物上的抵押權仍然不會消滅,債權人同樣擁有優(yōu)先受償權,當債權到期時,債權人同樣可以對抵押部分優(yōu)先受償。所以即使是抵押人轉讓財產,債權人作為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會改變,新的受讓人的權利是無法抵抗物上的抵押權的。不動產抵押依據登記生效主義,對于有抵押登記的標的物是可在交易過戶的過程中查詢到的,因此對于受讓方來說,一方面在買賣合同上面要求轉讓方如實告知抵押權的存在,另一方面,受讓方自身也要負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仍然愿意冒此風險,實屬自甘風險的投資行為,因此不在法律的保護范圍內。
因此此項制度確實可能會給債權人行使權利制造“小麻煩”,那應該如何避免規(guī)避呢?
現今,抵押物的自由轉讓制度的很多細節(jié)還沒有通過司法解釋落地,諸如:買受人是否會繼受抵押人的身份?限制轉讓是否可以對抗買受人,在什么條件下能對抗?能夠證明抵押財產的轉讓可能損害債權,要證明到什么程度?
因此債權人在新法背景下,應提前應對一定的風險,對抵押物進行更為詳盡的盡調??梢詮囊韵陆嵌热胧郑?/p>
1.債權人是可以在合同中禁止轉讓抵押財產的。《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因此民法典是為此項制度敞開另一個口,抵押權人是可以排除適用的。
2. 對抵押物轉讓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明確約定并進行違約責任的提前約定。
3. 可以增加抵押人違約之后的違約責任,比如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抵押權人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實現抵押權,抵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等;又比如,與抵押人明確約定,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則抵押人就借款人的債務向抵押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設立了抵押物可自由流轉的制度,一方面既發(fā)揮了抵押擔保的本質功能,確保債權的實現,又提高了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權的靈活度,提高了抵押物的流通效率、釋放了抵押物的價值、降低流通成本。是在保障抵押權人基礎上,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利益再平衡,為提高社會流通效率提供制度的保障。當然,抵押制度的復雜性也為如何均衡抵押人、抵押權人以及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問題提出新的課題?!鄙罡涣假Y產行業(yè)的小鷹科技首席法務汪律師如是說。
綜上所述,債權人應提前預防風險,在合同訂立時將風險遏止在搖籃中,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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