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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來源:敲響法槌
一、陪嫁,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應判歸個人所有。
案例:莘縣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2152號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案
本院認為:被告結婚時帶到原告家的陪嫁財產現在原告處,該財產是被告婚前個人財產,應判歸被告所有。
其他案例:(2015)莘民一初字第761號 單某與鄒某離婚糾紛案
二、家庭承包地的管理收益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繼續(xù)管理收益。
案例:莘縣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1242號 熊某甲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本院認為,被告主張的責任田10畝,未提供證據,按照原告認可的4.5畝處理,被告對其中的1.5畝有權繼續(xù)管理、收益。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依法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案例:莘縣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2697號 唐某甲張某離婚糾紛案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甲的住房公積金、原告唐某甲的養(yǎng)老保險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原被告共同購買莘縣城關鎮(zhèn)糧所家屬院2單元5樓東戶樓房一棟及被告張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莘縣支行的150000元銀行存款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
四、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費的標準,可根據原被告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可判令按照山東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額的50%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每年6月30日前支付。
案例:莘縣人民法院(2016)魯1522民初1147號宋某甲布某離婚糾紛案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yǎng)費,根據原被告的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可判令原告按山東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的50%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2016年度子女撫養(yǎng)費3981元,待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今后每年的子女撫養(yǎng)費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五、一方主張分割共同財產,但無充分證據證明,且對方不認可的,法院不予處理,可待證據充分后另行起訴。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不予處理。
案例:莘縣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2608號 鄒某狄某離婚糾紛案
(2016)魯1522民初954號 金某李某甲離婚糾紛案
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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