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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冰一律師
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美國原油期貨5月合約盤中一度暴跌305.97%,收于每桶-37.63美元的“活久見”奇觀。
令人意外的是,這一奇觀居然讓國內投資者損失慘重。購買了中國銀行的一款銀行理財產品——“原油寶”的客戶不僅賠光了所有本金,還要向銀行“倒貼”兩倍的資金。投資者虧損300%!由此引發(fā)了軒然大波。
中國銀行和眾多投資者爭議的焦點在于:金融消費者是否需要向中行補足“原油寶”穿倉的損失?中行是否需要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原油寶”?!霸蛯殹笔侵钢袊y行面向個人客戶發(fā)行的掛鉤境內外原油期貨合約的交易產品。中國銀行作為做市商提供報價并進行風險管理。個人客戶在中國銀行開立相應綜合保證金賬戶,簽訂協議,并存入足額保證金后,實現做多與做空雙向選擇的原油交易工具。簡單理解,“原油寶”是中國銀行參考期貨交易模式創(chuàng)設的一款理財產品,屬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
表面上看,投資者和銀行簽了服務協議,銀行僅作為中間商,投資者自己操作,自己承擔風險,銀行好像沒有什么責任。但是站在金融消費者維權的角度,銀行的一系列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權利,應向金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金融消費應遵循適當性原則,即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不得向低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消費者推薦高風險金融產品。
“原油寶”這款可能賠掉所有本金還得給銀行倒貼錢的理財產品,被銀行評為R3級產品,風險等級比股票、黃金、外匯投資還要低,被中行推薦給眾多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消費購買,明顯違背了適當性原則。
其次,金融消費者擁有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而“中行原油寶事件”中,根據媒體報道,中行雖然提示投資者參與“原油寶”投資可能損失本金,但并未提示還會損失遠遠超出本金之外的其他資金;在美國芝加哥交易所修改交易規(guī)則后,銀行沒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在本金跌至50%、20%以及穿倉時,“原油寶”投資者均未收到任何風險提示??梢?,銀行未盡風險提示義務,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再次,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財產安全權和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與金融消費者的合同約定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jiān)控手段,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且確保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公平、合理。
“中行原油寶事件”中,根據業(yè)內人士意見,“原油寶”產品設計存在缺陷,保證金和強制平倉制度在關鍵時刻失靈、淪為擺設,銀行提供的交易時間與國際市場不同步、妨礙了投資者及時交易,沒有及時幫助投資者移倉或平倉止損。銀行在設計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不專業(yè)、不盡責,顯然違反了其與金融消費者的約定義務,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信賴利益,也違反了其負有的審慎經營、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
綜上,在金融機構侵犯金融消費者權利,未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與投資者的約定義務及負有的審慎經營、防控風險的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其無權要求金融消費者風險自擔、承擔全部虧損,相反,金融機構還應向金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留意到,截至4月26日,中國銀行的最新態(tài)度是:“尚未對“原油寶”做多投資者追繳欠款或將其納入征信,暫且也不會追繳欠款”,將會“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與客戶同舟共濟,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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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從“中行原油寶事件”看金融消費者的權利